作者:轩雨
安稳平顺的生活,是我们每个人的向往。现代人期待法律和法治能够保护我们的权益,给我们安全感。然而在中国大陆,现实经常事与愿违,让人无奈。就拿我们现今生活的大环境来说,多少检察官、法官、律师都只是为了金钱而工作,而法庭也变成了钱权的交易所,无权无势的老百姓,一旦遇到官民的纠纷,就只有忍气吞声的份。而隔海相望的美国,虽然拥有比我们更好的司法透明度,但淫秽信息和毒品,却在法律的纵容下公然泛滥。
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善良的我们,所追求的那份公平正义,真的就那么遥不可及吗?
其实,我们常常期待社会发展能改善生活,殊不知,回望历史,就会发现当今许多问题的答案,老祖宗早已给我们留下了。今天咱们就从历史的角度,聊一下法律的起源,或许能让我们对未来的生活抱有崭新的希望。
西方的法律
1776年,在大洋的彼岸,一纸《独立宣言》吹响了美国宪法的前奏,奠定了“天赋人权”的合法性。宣言开篇说:“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人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相信不少朋友至今觉得这句话至今依旧如雷贯耳。
宣言中还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也就是说,美国的宪法精神不只关乎肉眼可见的实实在在的证据,或仅仅基于人类知识的推理——法典为一份“不需要被证明的真理”留下了一席之地,因为这份真理是上天赋予的人权,是造物主的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