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軒雨
安穩平順的生活,是我們每個人的向往。現代人期待法律和法治能夠保護我們的權益,給我們安全感。然而在中國大陸,現實經常事與願違,讓人無奈。就拿我們現今生活的大環境來說,多少檢察官、法官、律師都只是為了金錢而工作,而法庭也變成了錢權的交易所,無權無勢的老百姓,一旦遇到官民的糾紛,就只有忍氣吞聲的份。而隔海相望的美國,雖然擁有比我們更好的司法透明度,但淫穢信息和毒品,卻在法律的縱容下公然泛濫。
這些問題的原因是什麼呢?善良的我們,所追求的那份公平正義,真的就那麼遙不可及嗎?
其實,我們常常期待社會發展能改善生活,殊不知,回望歷史,就會發現當今許多問題的答案,老祖宗早已給我們留下了。今天咱們就從歷史的角度,聊一下法律的起源,或許能讓我們對未來的生活抱有嶄新的希望。
西方的法律
1776年,在大洋的彼岸,一紙《獨立宣言》吹響了美國憲法的前奏,奠定了“天賦人權”的合法性。宣言開篇說:“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人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的權利、自由的權利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相信不少朋友至今覺得這句話至今依舊如雷貫耳。
宣言中還說:“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也就是說,美國的憲法精神不只關乎肉眼可見的實實在在的證據,或僅僅基於人類知識的推理——法典為一份“不需要被證明的真理”留下了一席之地,因為這份真理是上天賦予的人權,是造物主的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