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律師貝絲‧範沙克(Beth Van Schaack)表示,“確立群體滅絕罪的最大挑戰是,對犯罪意圖的認定,犯罪者不僅打算實施犯罪行為,而且這種行為的意圖是,全部或部分摧毀一個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意圖因素是群體滅絕的標志,也是將群體滅絕罪與其它國際罪行區分開的關鍵,例如戰爭罪或反人類罪。”
今年7月20日,《政治風險雜志》(Journal of Political Risk)發表了加拿大外交部高級顧問凱蘭‧福特(Caylan Ford)的一篇分析報告,報告嚴格參照《防止及懲治滅絕群體罪公約》以及盧旺達和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的判例,對針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指控進行評估。
這篇題為“在中國的群體滅絕”(Genocid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研究報告認為,雖然法輪功案件的某些方面是獨特的,比如該團體的宗教身份可能是模糊的,但對法輪功的鎮壓,其目的是為了全部或部分消滅該群體,很可能(would likely)符合公約對滅絕群體罪的定義。
精神傷害具體包括:“不人道的待遇、酷刑、強奸、性虐待和驅逐出境”(克爾斯蒂奇案)、“酷刑行為,無論是身體還是精神,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迫害”(阿卡耶蘇案),“嚴重傷害健康、造成毀容或對外部、內部器官或感官造成任何嚴重傷害的傷害”(卡伊什馬和魯津達納案/Kayishema and Ruzindana)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