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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載〗國家安全不是關在堡壘裏能得到的(七)

——回顧美國五角大樓秘密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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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林

【明心網】

十、眾報跟進

波士頓環球報是一家歷史悠久的報紙。波士頓是美國歷史最為悠久的城市,有哈佛大學和麻省理工等名校。艾爾斯伯格是以波士頓為基地活動的,因為哈佛大學有著自由派的氣氛,"知音"比較多。波士頓環球報最早從艾爾斯伯格的談話中得知五角大樓文件的事情,最早在報紙上公開提到這件事。但是他們做夢也沒想到艾爾斯伯格會復印這套文件,自己就有這麼一套,而且願意讓媒體把它捅出來,所以他們沒有下功夫去從近在當地的艾爾斯伯格那兒弄這套文件。首先報道五角大樓文件的,是遙在紐約和華盛頓的報紙而不是波士頓的報紙。這讓波士頓環球報的編輯記者們耿耿於懷。

等到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都開始五角大樓文件系列報道,波士頓環球報急了,到處找艾爾斯伯格。可這個時候艾爾斯伯格知道FBI早晚要找上門,已經轉入地下,不知去向。波士頓環球報的記者在一切可能聯系的地方留下口信。終於,艾爾斯伯格回應了。又是通過小心翼翼的復雜的安排,波士頓環球報也得到了1700頁五角大樓文件復印件。

文件送到波士頓環球報的時候是6月21日星期一下午五點,他們決定立即開始報道。當夜版面的截稿時間是夜間11點,也就是說,只有6個小時時間。環球報組成了突擊專題組,其中有剛從越南回來的戰地記者V.Storin。在用這些材料準備發表文章的時候,他們仔細地閱讀了內容,小心地刪掉了一兩個細節,以防止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事情。在整個過程中,環球報內部沒有為應該不應該發表的問題產生任何分歧。不過,編輯部還是預先把自己的律師招來,以防任何可能的問題。

波士頓環球報的報道正在印,主編讀到合眾國際社的一篇電訊,說FBI正在坎布利奇調查五角大樓文件可能隱藏的地點和復印的地方,嚇得他們把所有資料打成一包,放在一輛汽車的後座箱裏。他們估計,辦公室是早晚要受FBI光顧的。

果然,清晨五點,環球報總編室接到聯邦司法部副部長的電話,問環球報是不是還會繼續有五角大樓文件發表,回答是肯定的。幾個小時候後,司法部長米切爾親自打電話給主編。對話是非常客氣的:

司法部長說:"看來你們波士頓環球報也在行動?"

主編回答:"是的,您可以這麼說。我們確實把它印出來了。"

部長然後說,波士頓環球報是不是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暫停發表五角大樓文件呢?

主編回答:"不。我們不能這樣做。"

軟的不成,司法部長只好來硬的,告訴波士頓環球報,司法部將把波士頓環球報告上法庭。

6月22日上午,波士頓環球報的律師和司法部代表都被招到位於波士頓的聯邦地區法庭。聯邦法官朱裏安問波士頓環球報的律師,如果波士頓環球報拿了五角大樓文件而幾年之內不發表,對波士頓環球報有沒有傷害?律師回答說:"沒有傷害,但是發表不發表,這事關原則。"

法官認為,鑒於發表五角大樓文件有潛在的危險,下令波士頓環球報把五角大樓文件交給法庭保管,在星期五法庭進一步聽證以前,暫停發表。

這個命令令波士頓環球報大為震驚。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在這些過程中還沒有接到法庭這樣的命令,從來沒有交出過一頁他們擁有的資料。而交出這些復印件,就可能暴露資料的來源。盡管艾爾斯伯格自己是打算早晚坐牢的,但是新聞界暴露資料來源是一件對名譽傷害極大的事情。波士頓環球報拒絕這樣做。他們到法庭據理力爭。法官最後同意他們不交出來,但是命令他們把文件復印件放在銀行保險櫃裏,只有兩個主要負責人掌握鑰匙。

在五角大樓文件風波的全過程中,波士頓環球報受到的法庭命令約束是最重的,波士頓環球報在此後的司法程序中沒有站到聚光點上,因為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對司法部的案子,正在迅速展開,早晚會由聯邦司法分支的最高法庭作出裁決。

與此同時,在另一個大城市芝加哥,同樣的事情也開始了。當地報紙的傳統是,日報的第一版在前一天黃昏時分上街,而晚報的第一版則在當天上午上街。所以,6月22日星期二傍晚,23日的芝加哥太陽時報上街,報道了五角大樓文件。芝加哥太陽時報也想聯系艾爾斯伯格,弄一套五角大樓文件,但是始終沒有成功。在沒有一套正宗文件在手的情況下,他們作出了自己的調查和資料搜索,利用已經發表的,公開途徑可以得到的資料,獨立地報道了五角大樓文件的內容。

此外,位於波士頓的基督教科學鑒言報,以及其他十幾家報紙都加入了發表五角大樓文件的行列。從而使得五角大樓文件一案不再是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對司法部的對峙,而是美國整個新聞界對政府的一場總體對抗。

十一、上訴法院

1971年6月22日星期二下午兩點,在華盛頓與紐約兩地,聯邦上訴法院同時開庭,兩地上訴法院全體法官到齊,聽取華盛頓郵報和紐約時報和司法部的辯論聽證。

這成為全國最引人註目的新聞。司法部方面自然能感覺出來,盡管越戰還在進行,民眾的情緒卻不在他們這一邊。所以他們擺出的姿態就是,他們是在盡自己應盡的職守。

在紐約的聯邦第二巡回法區上訴法庭,司法部的西慕爾代表政府一方,向法庭遞交了陳述。他說,本案向上訴法庭提出的問題其實就是一個,"報紙得到了失竊的對國家防衛至關緊要的高度機密文件以後,是不是就可以隨心所欲地自由發表它們?"或者說,問題就是,"出於保護國家機密的目的,是否可以禁止報紙發表這樣的軍事和情報機密?"

而紐約時報則反駁說,本案涉及的根本不是這樣性質的問題。本案提出的是,報紙在第一修正案之下的特權"高於國會,高於行政當局,也不受司法的剝奪。"

司法部代表西慕爾則強調,有國家就有機密,美國從一誕生就有機密,而保護這種機密是政府的責任。他引用了休斯大法官的尼爾標準,禁止報紙發表涉及"軍艦起航日期和目的地"的新聞,而這就是"機密",機密是存在的。他說,政府方面的證人在法官古爾芬的法庭上已經證明,五角大樓文件中有一些信息是會危及國家安全的。

他批評法官古爾芬沒有認真對待這一點,沒有能夠徹底檢查五角大樓文件裏的信息是不是可以發表。也就是說,批評法官沒有徹底檢查司法部提供的總共47卷五角大樓文件。

紐約時報的律師比蓋爾遞交了83頁長的陳述,以及一份備忘錄,用來證明在法官古爾芬的法庭上,政府方面的證人沒有能夠證明五角大樓文件裏的任何部分是不可發表的。比蓋爾引用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伯格的話,"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選擇承擔風險來保證表達不受禁止。"

紐約時報的陳述還在技術性的用詞上做文章,說紐約時報並不擁有失竊的政府財產,它手裏只有"從不公開的途徑得到的文件復印本"。紐約時報還指出,反間諜法從來就只針對通常意義的間諜案,從來沒有用於針對新聞和出版。舉例來說,前總統約翰遜就在某年某月某日的電視實況采訪中談了一個問題,讀了一段政府文件裏的話,而這份文件現在就包括在五角大樓文件裏,並且毫不例外地列為高度機密。難道你能用反間諜法來指控約翰遜總統嗎?

紐約時報的陳述還回顧了1917年國會通過反間諜法的情況。原來的法案文本中有一條,是授權總統在戰時有權禁止發表和交流被認為能被敵方利用來危及國家安全的消息。這一條在國會通過以前給刪除了,因為國會認為這一條款就相當於政府有權對新聞界施加"預檢"。在1953年和1957年,有人想把反間諜法擴大到新聞界,都遭到了國會的拒絕,認為這是憲法所不能接受的。因此,紐約時報指出,"司法部的檢察官沒有權力做國會拒絕的事情,"因為司法部只是執行機構,只有國會有立法權,司法部應該而且必須依法行事。

在法庭上,還有一些民間組織出席並向法庭提供被稱為"司法之友"(amicicuriae)的陳述。這是美國上訴法庭和聯邦最高法院的常用做法,就是在一項有爭議的案件辯論以前,邀請民間中立的專家學者,就此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讓法庭盡早掌握這一沖突背後的法律問題,其來龍去脈,以便作出最"聰明"的判決。

這一次,提供司法之友陳述的全部是站在紐約時報一邊的組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和全國緊急公民自由委員會的陳述說,政府的權力不能超越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自由的保護。下級法庭的臨時禁制令已經傷害了美國人民的利益,因為這個階段國會正在辯論反戰提案,美國民眾沒有得知他們有權知道的信息。

在法庭辯論階段,西慕爾表現出他的雄辯能力,他侃侃而談而通情達理。他說,在他擔任這一辯論任務的時候,他知道這活兒不得人心,他能感覺報道法庭情況的記者們明顯的敵意,在走進這個上訴法庭的時候,他聽到了人們的噓聲。他請求法庭考慮,五角大樓文件是失竊的政府財產,是通過政府雇員的違法失信才來到紐約時報手裏的。

西慕爾提出,政府方面願意組成一個專題組用45天時間來檢查五角大樓文件,以確定是什麼是可以公開發表的,什麼是不能公開發表的。然後,在法官的鼓勵下,他提出了一個程序,說如果紐約時報要發表五角大樓文件,應該這樣做:向國防部提出發表五角大樓文件的許可;或者發表文章敦促國防部將文件解密;或者根據聯邦信息自由法要求國防部遞交特定文件給報社發表。

紐約時報的律師比蓋爾運氣似乎不太好,上訴法庭的首席法官富萊特利(Friendly,意思是友好)對紐約時報很不友好,時時打斷比蓋爾的話,要求解釋。比蓋爾盡可能地為紐約時報辯護,他的最有力的武器說起來很簡單:這是一件涉及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案件。

紐約時報一方,根據聽證過程和法官們的態度,預感到此案裁決前景不妙。

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辯論華盛頓郵報一案,形勢剛好相反,看上去對華盛頓郵報有利。在上訴法院的九個法官中,自由派法官只是微弱多數,但是這個上訴法院位於首都,是接觸這類涉及聯邦政府一方當事人的案子最多的上訴法院。考慮到此案在首都的重要性,聯邦司法部長親自點兵,要聯邦總檢察長(Solicitor General)格列斯沃特親自擔任司法部一方的代表。

格列斯沃特的職位就是代表聯邦司法部在重要司法程序中出庭。如果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子中有一方是美國政府,通常就是這位格列斯沃特代表美國政府。所以,他肯定是一個善辯的人。同時,他還是一個十分註意舉止和細節的人,是一個19世紀式的老派人物。當他接到司法部長電話的時候,離開庭只有三個小時。根本來不及準備,但是他還是臨危受命。他只有時間給家裏妻子打了一個電話,要妻子立即送一套黑西服黑皮鞋和深色領帶到辦公室,以便符合上訴法庭出庭的氣氛。

華盛頓郵報和司法部在上訴法庭的陳述,雙方的理由幾乎和紐約的對陣一模一樣。政府方面堅持,新聞界手裏的文件是"失竊"的政府財產,而政府沒有義務來證明什麼是應該保密的。而華盛頓郵報方面則堅持,新聞界得到新聞,能不能發表,是不是會危及國家安全,由新聞界自己來判斷,而不是政府方面說了就算。否則,政府方面大筆一揮,文件都蓋上保密章,新聞界就無可奈何的話,新聞自由就沒有了,民眾的知情權就被剝奪,而這是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

華盛頓郵報的律師還告訴上訴法庭,在美國,政府方面想這樣單方面保守秘密,不僅不合法,而且是做不到的。報紙得到消息就有權發表。事實上,就在這些日子裏,全國大大小小的報紙在報道這個案件,也在報道五角大樓文件的內容,政府不可能讓這些報紙全部封嘴。

司法部代表格列斯沃特則堅持,政府方面也有權力來保護行政工作的完整性。他舉了一系列例子來說明,並不是拿到東西就有權發表的。比如海明威失竊的手稿,如果你發表了那就是違反了版權法;英國維多利亞女王的照片也不能隨便發表。他也提出了政府方面的提議,給政府45天時間來決定什麼是可以發表的,什麼是不可以發表的。

華盛頓郵報的律師堅決反對這種"一切都經過政府的手"的規矩。他說,"新聞界必須可以自由地用它們認為最好的辦法來探明真相","現在是讓新聞的機器重新轉動起來的時候了,"如果照政府的規矩辦,那麼民眾不到戰爭結束是不可能知道戰爭的真相的。

經過兩個小時的公開聽證,法庭轉入秘密聽證,以聽取涉及機密內容的證據。到晚上,華盛頓和紐約的聯邦上訴法院不約而同作出繼續延長禁制令到明天的決定。

第二天,華盛頓的聯邦上訴法庭繼續開庭聽取證據。然後法庭休庭長考,準備裁決。兩地法庭做過一次不尋常的聯系,約定在差不多同時公布法庭的意見。不過,到底是什麼意見卻是無法約定的,因為兩地上訴法庭都必須經過法官個人投票來決出最終的意見。

兩個地方的聯邦上訴法院的17位法官,知道自己身上責任重大,在下判斷的時候卻都有點猶豫。上訴法庭比起下級法庭來,更多地考慮程序性問題和合憲性問題。根據他們對憲法及其修正案的理解,他們都不願擔當"預檢"和壓制媒體的事情,他們知道從理論上講,在美國的法律傳統下,新聞業是有特權的。消息到了報社手裏,那就是報社的事情,政府要保密,只能從頭看牢自己的文件。但是,他們從直覺出發,又覺得五角大樓文件是從政府那兒"偷盜"出來的,不比一般的消息。

在這樣的情況下,保守派的法官傾向於在這具體案例裏,對新聞界實施禁制令;而自由派法官則傾向於解禁,即肯定下級法官古爾芬和格賽爾已經作出的裁決。

在紐約的第二巡回法區上訴法院的八個法官中,保守派和自由派法官是一半對一半。如果投票結果是4比4,這按照程序將自動認可下級法官古爾芬的裁決。可是,自由派一方的曼斯菲爾特法官卻對此結果感到不夠妥帖。他在法官中溝通,最終達成一項妥協。第二巡回上訴法院以5比3作出一項法官們個人不簽名的意見書。這意見不是對紐約時報發出禁制令,而是將案子退回古爾芬,要求古爾芬舉行新的秘密聽證,審查司法部一方提出的證據,以再次確定到底有沒有什麼信息是發表了會危及國家安全的。意見書說,到6月25日星期五,紐約時報就可以隨意發表五角大樓文件中除了司法部一方在古爾芬法官法庭上列出禁止發表的文件以外的任何部分。這個裁決肯定了至今仍有效的對紐約時報的禁制令,對政府一方是有利的。

首都華盛頓的聯邦上訴法院的九個法官,他們在裁決中經常發生嚴重分歧,這已經是家常便飯了。可是,這一次卻相當一致地支持下級法官格賽爾所作出的對華盛頓郵報有利的判決。他們在裁決書中指出,司法部提出的理由,按照尼爾標準的衡量,不足以證明對報紙的禁制令是正當的。但是,上訴法院的裁決中同意將現有禁制令再一次延長,以便司法部有時間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6月24日星期四,紐約時報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審查第二巡回法區上訴法院的裁決。幾乎與此同時,司法部也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要求推翻華盛頓的聯邦上訴法院的裁決。

聯邦最高法院一反常態,迅速作出了反應。6月25日,經由五位大法官提議,聯邦最高法院宣布將接受這兩個上訴案,回答所有人都關心的新聞自由對國家安全的問題。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