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ntpage Dajiyuan

输入EMAIL地址
 

简体 | 繁体

新生创刊
最新浏览

明心创刊
明思创刊

  读者园地
投稿来信

  每日文章
567891011
12131415161718
19202122232425
2627282930311
234

新生文章搜索
 关键词:
 网站:
 查
 自:
 至:
 

  专题推荐
法轮大法在中国
中国六四真相
回归的旅程
 
  网站推荐
法轮大法原著
放光明电视台
大纪元新闻网
法网恢恢
台湾放光明
法轮功时间
反对23条联盟
法轮功之友

中国学者发表联名声明 继声援刘荻之后再次发起大规模网络联属抗议拘捕杜导斌


【新生12月4日讯】“关注杜导斌”网站提供签名服务

各位朋友:

杜导斌被捕已经六天了,国内外人士纷纷表示关注。今天除了有许良英先生等国内专家学者发表《关于湖北警方拘捕作家杜导斌的50人声明》之外,刘晓波等21位知识分子,也发表了《关于网络作家杜导斌因言获罪一案致温家宝总理的公开信》。为了使更多人有机会表示对杜导斌等良心犯的关心,这封公开信为开放式签名。

我们原不锈钢网站的义工,受刘晓波等国内公开信发起人委托,为广大愿意关注杜导斌的海内外人士提供签名服务。

签名网站地址是:http://171.64.233.179/DuDaoBin01.htm
http://sky.prohosting.com/liudiorg/DuDaobin01.htm

签名信箱是:FreeDuDaobin@yahoo.com

不锈钢网站

=================

关于网络作家杜导斌因言获罪一案
致温家宝总理的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温家宝总理先生
暨有关当局负责人

湖北省作家杜导斌案先生于2003年10月28日被孝感地区应城市公安局拘捕,我们对此深表遗憾并表示强烈关注,我们在此要求最高行政当局尽快依法采取措施责成有关部门释放杜导斌。

2003年10月30日,应城市公安局向杜导斌的妻子出示的“拘留通知书”称:杜导斌“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根据我们对杜导斌本人及其作品的了解,我们确信:这一指控完全是与法无据、与理相悖的莫须有强加,拘留杜导斌是又一起严重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国政府签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之规定。因此,我们要求中国国务院对这一“涉嫌违法”的司法行政行为予以审查或依法予以纠正。

近年来,中国某些地方当局的有关部门无视保障公民权利的相关法律,也无视国内要求言论自由和国际社会反对拘捕独立作家的呼声,滥用警察权力,致使任意和专断的文字狱连续发生,对此我们深感不安。在这一连串的拘捕自由发表意见的作家的恐怖事件中,黄琦、杨子立、刘荻、李毅斌、蔡陆军、罗永忠等人先后被捕入狱,有人甚至被判重刑。我们在此表达我们的抗议,并要求尽快释放他们。我们认为,及时纠正地方公安机关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不仅符合中国法律和联合国公约关于基本人权的规定,也是顺应世界进步潮流,有利于中国在政治文明上与国际主流接轨。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在克服政治落伍给民族带来的耻辱上所做的努力是艰苦而巨大的。但由于国家权力和统治权的不断膨胀,公民权利一直缺乏最低限度的保障,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不断沦陷在国家恐怖主义威胁之下。在这方面,中国人的以往教训和当下经验都是深刻而惨痛的。实施恐怖统治的国家与政府,无以获得合法性和维护社会正义;无法享有免于恐惧的生活的人民,必将陷入道德荒漠;这种糟糕的人权状况是直接导致人性沦丧的直接原因,令中华民族在世界范围内蒙受耻辱。因此,我们也向包括你们在内的每个中国人呼吁:竭尽全力,使我们免于政治恐惧、摆脱政治耻辱和进入文明社会。

在世界文明史的发展中,权威和自由之间的妥协是进入现代社会的转折点。我们也注意到,既得利益的自私所导致的仇恨和偏执,以及国家恐怖导致的全民道德感的缺失,是中国历次社会灾难爆发的主要根源。敏感的人们已经注意到,今天我们似乎处于一场传统型社会危机的前夜。对于中国的现代转型来说,政府应该具有废除草木皆兵的恐怖统治的自信,民众应该具有免于动辄“因言获罪的恐惧”的权利。基于此,政府对国民的“言论自由”的尊重和保障,就显得尤为关键和迫切。

我们相信,个人自由和民族尊严基于每个中国人的责任意识的觉醒,因此,联合起来战胜强权、私欲和胆怯,尽早终结以言治罪的文字狱传统,已经刻不容缓。

这是每一个人的责任。这种努力应该从关注每一起人权案件开始。

再次敦请尽快释放杜导斌和所有因言获罪的人们--他们的基本人权理应得到国家及其司法机关的尊重和保障,也理应享受免于当下的法律灾难的公正对待。

我们将继续保持对杜导斌一案、以及相关案件的持续关注,并基于宪法赋予我们的法定权利和我们信靠的天赋权利观念来捍卫自由。

为此,我们郑重签名(此公开信为开放式签名,希望更多人关心杜导斌等良心犯)

(签名人)

刘晓波(自由撰稿人) 任不寐(民间学者) 王怡(学者) 包遵信(历史学家) 王力雄(作家西藏问题专家) 廖亦武(诗人) 张祖桦(民间学者) 余杰(作家) 余世存(作家) 梁晓燕(编辑) 樊百华(学者) 孙文广(学者) 赵诚(学者) 浦志强(律师) 余樟法(政论家) 赵达功(政论家) 何永勤(自由撰稿人) 李剑虹(网络作家) 李彪 苏振华 贾拥民

2003年11月2日星期日


保障言论自由、维护基本人权——关于湖北警方拘捕作家杜导斌的声明

我们惊悉:10月28日,湖北孝感地区和应城公安局拘捕了网络作家杜导斌。两天后警方向家属送达了确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司法文书。我们注意到: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各地已有数名作者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被拘捕或判刑,如先于杜导斌先生一天被拘捕的山东鱼台县的翟羽佳先生,及已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长春市罗永忠先生。我们对这些事件表示最深切的关注,并提出强烈的呼吁。

据我们了解,这三位先生都是在中文互联网上从事写作和社会批评的作者。

罗永忠先生是一位残疾人士,从对他的判决书看,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证据仅局限于他在网上写作张贴的两篇文章。除此之外,足不出户的罗先生没有其他任何与其被加罪名相关的言行。杜导斌先生则是中文网络空间一位广受称赞的作家,他的时评和政论文章以鲜明的立场、尖锐的笔锋和坦诚的正义感赢得了广大读者群的尊敬。类似他笔下的那些文字,我们在台湾、香港和欧美的公共知识分子笔下,其实也能经常性的看到。杜先生的勇气在于,他把自己假设在一个能够对基本的言论自由拥有清晰判断力的语境下,去开始自己的写作。我们认为,在行使自己的言论及表达自由方面,他的努力是出色和值得敬重的。但湖北警方却以蛮横的拘捕行为,严重地践踏了宪法所确立的言论自由原则。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对言论自由所施加的一种严重的刑事限制。根据目前刑法,这一罪名在行为方面的构成是“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但令人不安的是,从近期一系列相关案件看,这一定罪标准的底线有不断后撤、下滑的趋势。我们几乎看不到任何基于“造谣、诽谤”的案例,只看到司法实践部门越来越倾向于将言论本身普遍性的等同于所谓“其他方式”的煽动行为,并丝毫不考虑发表的场合、方式和动机。甚至到了单凭一两篇文章就可以入罪的地步。我们认为,这样的趋势在最近杜导斌一案中达到了一个难以容忍的极端。

我们相信,这一趋势将导致刑法和警察成为对一篇文章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的言论法官。这种对言论内容的实质审查等于取消了《宪法》第三十五条所确立的言论自由。这种刑事审查对每一位自由发表观点的公民,将意味着一种基于刑事责任的胁迫和绑架。我们认为,将批评性的言论等同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样的司法标准是站不住脚的,是所有从事中文写作的知识分子无法接受的。这将从根本上扼杀一切对中国问题严肃的思考和评论。

因此,我们对湖北警方侵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表达自由和人身权利的错误的拘捕行为,表示最强烈的抗议。

我们认为,对一个逐步走向自由开放的社会、一个潜伏着希望与危机的转型社会及国家政权而言,以言论定罪,这才名副其实地是一种颠覆性的破坏力量。而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如同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一样,是真正维护社会和谐和政治秩序稳定、并积极推动政治进步的正道。捍卫言论自由、尊崇宪法权威,不但是民权的题中之义,同时也关系着民族和民生的诉求。对一个苦难深重和急剧转型中的国家,言论自由不仅意味着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同时也和保障其他各项经济与民事权利密切相关,并最终有助于中华民族的复兴及广大民众的福址。

我们希望诉诸公共舆论,向湖北警方,向更高级的政府当局,向公众,表明我们对于拘捕杜导斌先生这一行为的谴责,并提出两点要求:

1、我们认为,杜导斌先生的行为是在行使《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除非警方有足够证据表明杜导斌先生在写作和发表文章、参与论坛讨论和各种公开文本的签署等言论活动之外,另有通过“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否则我们要求湖北警方尽快撤销此案,无条件的释放杜导斌先生,并公开向杜先生及其家人道歉,作出相应的国家赔偿。我们并呼吁全国人大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此案及近期一系列相关案件进行监督性的调查。呼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警察方面“适用法律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建议修改人民警察法和行政诉讼法,除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之外,另行赋予公民就警察执行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法院进行司法监督的权利。

2、我们认为,在转型时期的中国,面对种种困局,法律理应鼓励知识分子就现实问题进行严肃的甚至尖锐的思考和讨论。知识分子因此批评政府行为、批评执政党的政策及其个别领导人的言行,甚至在观念上批评和质疑执政党及其政府的统治方式,都应属于宪法所确保的言论自由范畴。对这些批评性言论的“发表”是表达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认为,不能根据文章在思想上的倾向去认定“煽动”,只要一个作者没有涉及对意图推翻国家政权的具体行动和手段的煽动性宣传,就不应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鉴于最高人民法院从来不公开发布涉及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例,使各地法院长期以来无法在实践中形成可参照的司法标准,因此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该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我们注意到,目前的《宪法》序言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希望立法、司法、行政和政治部门,在对杜导斌案件的处理上,能够真正承担起保障言论自由,维护基本人权的职责。

我们呼吁更多人关注这一事件,呼吁认同此份声明意见的人以真实姓名参与签名。签名可与任何一位初次签名者邮件联系。

50人联署(分别以姓氏字母为序):

范亚峰(法学博士) 贺卫方 (法学教授) 季卫东(法学教授) 刘海波(法学博士) 许章润(法学教授) 刘军宁(政治学者) 艾晓明(学者) 崔卫平(学者) 樊百华(学者) 郝建(学者) 刘柠(学者) 李亚东(学者) 秋风(学者) 任剑涛(学者) 邵建(学者) 王怡(学者) 王俊秀(学者) 吴玲玲(学者) 吴冠军(学者) 徐友渔(学者) 徐晋如(学者) 许良英(学者) 肖雪慧(学者) 夏业良(学者) 阎克文(学者) 俞梅荪(学者) 周青风(学者) 张闳(学者) 朱大可(学者) 赵诚(学者) 胡发云(作家) 流沙河(作家) 卢跃刚(作家) 冉云飞(作家) 笑蜀(作家) 余杰(作家) 余世存(作家) 安替(记者) 师涛(记者) 王光泽(记者) 昝爱宗(记者) 陈永苗(编辑) 魏英杰(编辑) 许医农(编辑) 徐剑一(编辑) 徐晓(编辑) 李和平(律师) 秦少华(律师) 吴茂华(撰稿人) 许宏泉(画家)

2003-11-3,杜导斌被捕第六天发于关天茶舍。

(博讯boxun.com)

(11/4/2003 7:17:00 AM)

打印机版      推荐给朋友

相关文章:


新生信箱 editor@xinsheng.net 欢迎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