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心【新生12月6日讯】 法律对人类社会所施加的强大影响,依靠两个要素,一是权威,二是强力。
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它清楚明确地表达了同一社区地人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使得品德良好的公民自愿地服从;法律地强力则表现在国家机构可以使用强制的权力方式来保证法律的施行,以迫使品德不好地公民遵守法律。
法律地权威不是来自它自身地不可违抗地位,也不是来自于有权力执行法律地国家行政司法机构。法律地权威导自它所包含的人类普遍认同的正义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保障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定义在人类共同属性上的公平平等的规则和含义,和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
以现代的民主自由的文明观念来看,具有权威的法律是由国家宪法所规定设立的立法机构来建立的。因此,国家宪法必须首先吻合人类的正义原则,否则,违反人类正义的宪法依然是不能导出具有权威的法律的。
专制政府制定法律的原则,乃是根据个人或者集团的意志和依靠掌握的强权来建立。因此,专制法律存在忽略人类正义原则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公民权利定义上,往往是建立在违反人类正义的原则上。正因为如此,专制法律也往往是具有强力性而甚少权威性。
权威和强力,都是法律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单纯的权威法律或许只能存在乌托邦的试验室里,我们不能将维持社会安定的期望建立在人人室圣贤的美好假想上。单纯的强力法律,则被历史和现实中公民普遍的苦难事实所否定,违背正义的专制法律,特别是忽略和违反公民权利的专制法律,必然不可能受到被侵犯权利的公民自愿服从。
来自正义原则的法律权威,通常就是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含义上,表现出有助于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美好面貌,使得公民普遍地自愿服从。而通常替专制政治辩护的政治家,哲学家和法学家,往往就是在法律的正义优先原则上,犯了严重的倒置错误,变相地忽略甚至公然地违反人类普遍地正义原则。他们将不正义地专制法律本身当成是“正义的代表”,其实就是将依靠强权来制定法律的个人和集团本身当成是“正义的代表”。
(博讯)
(12/6/2002)